(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盟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全盟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盟司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拟订全盟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区、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盟律师、公证工作;监督指导全盟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全盟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盟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监督指导全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和人民调解协会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盟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管理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七)负责全盟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盟司法鉴定工作。
(八)负责机关计划财务工作和全盟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盟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九)负责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盟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接权限管理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干部;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盟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协助管理旗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盟行署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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