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
索引号:01165908-9/2022-0004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司法局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 ||
概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
成文日期:2022-09-2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9-29 01:43: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正通过)
责任主体
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正通过)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清单原始地址:http://zwfw.nmg.gov.cn/baselist/accrual_list?regionCode=152500000000&flag=%E6%9D%83%E8%B4%A3%E6%B8%85%E5%8D%95&record=istrue
(附:打开网页后请在“服务部门”点击“锡林郭勒盟司法局”;“事项类型”选择“行政许可”即可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