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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索引号:01165908-9/2022-0004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司法局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概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成文日期:2022-09-29 00:00:00 公开日期:2022-09-29 01:47:21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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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9-29 01:47:21
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

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放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责任主体

  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旗县司法局报送的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有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3、决定责任: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备案责任: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向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清单原始地址: http://zwfw.nmg.gov.cn/baselist/accrual_list?regionCode=152500000000&flag=%E6%9D%83%E8%B4%A3%E6%B8%85%E5%8D%95&record=istrue

(附:打开网页后请在“服务部门”点击“锡林郭勒盟司法局”;“事项类型”选择“行政许可”即可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