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防疫告知书 | |||
索引号:01165908-9/2020-0003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司法局 | 信息分类:规划计划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防疫告知书 | |||
成文日期:2021-11-0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1-11-09 16:59:48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位考生: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1月21日举行。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全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区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将主观题考试期间防疫要求告知如下:
1、请考生关注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和各盟市考区司法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的防疫告知书,认真学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2、考生应于考前14天(11月7日)起,登录司法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坚持每日健康打卡,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如实完成在线信息填报,如瞒报、虚报个人旅居史和健康症状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11月16日至11月20日,考生须登录司法部官网进入报名系统仔细阅读并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4、所有参考考生考前均须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考前14天内有体温异常或咳嗽等其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应当及时就医,并立即向考区盟市司法局报告,考前须提供24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无法出示符合要求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的,不得参加考试。
5、如考生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需经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等专业评估提出意见后,不准予参加考试。
6、考生应在考前申领“国家电子健康码”和“国家大数据行程卡”。须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应当接受行程卡和健康码查验、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健康码和行程码均为绿码,近14天内没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按照本告知书要求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方可正常进入考点。
7、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8、考生在考前坚持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不参加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不参加非必要的外出活动;减少走亲会友、家庭聚会、朋友聚餐、红白宴会,尽量不去人员聚集公共场合和密闭场所。
其他未尽事宜,或考区所在地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执行。若考试前国家、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发生变化,将根据新规定调整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请广大考生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关注疫情动态,遵守考区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