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08-9/2020-0001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司法局 | 信息分类:法律公文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05-0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0-05-09 15:44:4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任务措施
2019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要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公示。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及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2.规范事中公开。
(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国家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3)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统计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利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规范音像记录。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衔接工作,充分利用音像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和办案场所全程记录,全面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2)自治区司法厅抓紧制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设备标准、配备标准、配备比例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工作必需、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已有的音像记录设备要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相衔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指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2.确定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1.制定方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于2019年5月1日前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2.分级组织“三项制度”培训。自治区司法厅组织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培训,各盟市、旗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执法人员培训。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
1.自治区本级先行,盟市、旗县(市、区)跟进。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9年5月底前完成本方案中要求制定或修订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相关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导本系统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建设。
2.系统衔接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对接工作,确保相关制度顺利实施。
(三)全面实施阶段
1.规范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狠抓工作落实,自2019年8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2.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通报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
1.总结报告阶段。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于2019年11月底前将“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2.组织验收阶段。2019年12月上旬自治区司法厅组织对全区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验收,形成工作报告,按照要求报送司法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三项制度”实施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