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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针对全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屡禁不止、纠而复生的现状,国务院于2021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以下简称《条例》),将非法集资的防范和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近年来,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为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职、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根据《条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细则》。
二、起草过程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重要论述精神,系统梳理了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新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的宝贵经验,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全区各级各有关单位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于2022年9月起草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各盟市征求意见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防范、调查与处置、附则共四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七条,主要是明确《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及其牵头部门、人员经费预算保障和考核机制等。
第二章为防范,共十三条,主要是明确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在监测预警、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互联网信息监测、宣传广告监测、可疑资金监测、行业自律、宣传教育、有奖举报、警示约谈、风险提示、信息采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为调查与处置,共十九条,主要是明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调查重点、案件管辖、案件受理、组织调查、临时管控、研判认定、强制措施、协作联动、委托鉴定、行刑衔接、清退监督、责任追究、结案报告、支持配合、社会维稳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为附则,共两条,明确解释权及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