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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律师库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锡林郭勒盟司法局

  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指导和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拟建立级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司法局起草了《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218日至20251月1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方式

  1信函方式请寄至: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225号锡林郭勒盟司法局204室,邮编:026000

  2电子邮件请发至:xmflyz163.com。

  三、联系方式

   系 人:锡林郭勒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0479-8114708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的管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的遴选应当遵循“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发挥所长、适时更新”的原则,接受锡林郭勒盟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申请加入律师库的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热心公益事业;

  (二)政治立场坚定、法治意识强、业务能力精,热心公益、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锡林郭勒盟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且执业时间达到三年以上;

  (四)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六)在刑事、行政、民事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参与过法律援助服务或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条 具备报名条件的律师,入库需经过申报、初审、审核、公示等程序选录法律援助律师。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审核表(附件1);

  (二)申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本人信用记录证明的、无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律师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律师可提交报名相关材料至所在执业机构,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报名律师申报的,应当加盖执业机构公章推荐至盟法律援助中心盟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司法局批准后,纳入律师库。入选名单将在司法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律师库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按照要求和时限提供结案材料并整理、归档相关案件卷宗;

  (三)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与法律援助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非诉讼类法律服务;

  (四)参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志愿法律服务活动;

  (五)完成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律师库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派驻值班的补贴发放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级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由律师库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结合律师业务专长、语言专长等因素,分类指派律师库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律师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面向社会遴选一定数量的律师补充进入律师库,定期安排律师参加相关法律援助律师培训,对不合格、不称职的入库律师及时调整移出律师库。

  第十一条 入选律师库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律师库: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办案质量按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经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司法局同行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

  (三)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三次以上未达到法律援助机构结案审核要求的;

  (四)拒绝将已办结法律援助事项文件材料归档的;

  (五)因律师执业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要求、诱导受援人申请终止法律援助转为自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八)明确向法律援助机构表示不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不再执业从事法律服务的。

  第十二条 律师库律师可以自愿申请退出,但应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律师库律师因自身情况需要退出律师库的,需填写《退出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登记表》(附件2),经报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向司法局申请退出律师库。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该律师完成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交全部结案归档文件材料后,司法局可以批准其退出律师库。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年。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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