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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司发〔2022〕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我区高质量发展,强化法治保障,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能力训练、加强分类指导,健全完善我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奋力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区,深化法治内蒙古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人才保障。
二、培训对象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法律职业。
3.有序推进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职前培训工作。
三、组织管理
4.协调机构。自治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区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工作。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部门承担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5.责任分工。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要求,自治区、盟市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区组织部门的指导或者领导下,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1)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区初任法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2)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区初任检察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3)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全区初任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4)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委托,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开展职前培训工作。
6.实施机构。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机构名单。自治区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需要,委托盟市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职前培训实施工作。
四、运行模式
7.培训方式。职前培训分为两个阶段,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
(1)集中教学阶段,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采取实务导师指导方式,采取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主要通过实战实训、业务实践等方式进行。
(3)大力推进跨地区、跨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或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同堂培训,凝聚法治共识。鼓励开展跨地区、跨部门交流协作和区域联合培训,推动区域、部门间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8.培训时间。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其中,集中教学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的职前培训时间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践需要确定。
9.培训内容。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的具体科目、课程设置和具体要求,在职前培训大纲中规定。
(1)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等知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职前培训重要任务,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必训内容,确保参训人员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升政治能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注重职业伦理培养,引导参训人员树立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聚焦能力短板,强化案例和实践教学,实现从熟悉法学理论知识到熟练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转变,提高参训人员专业化水平。
(2)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以及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提高参训人员的实战能力。
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知识、国家法律实务等方面的教学。
10.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大纲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培训大纲和教材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专业科目培训大纲和教材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本部门法律职业人员特点编写。
11.培训师资。开展职前培训时,应当优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确定的本系统职前培训师资库及我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师资库中选择师资,也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
12.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实行平时学分制考核和集中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集中教学、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考核、合并计算成绩。实习实训期满后,实务导师应当及时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作为对参训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参训人员视情况重新参加职前培训。
13.培训档案。加强职前培训信息化建设,推进职前培训教学、实习、考核全过程电子化管理。承担职前培训的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职前培训档案等信息资料,及时报送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部门。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职前培训档案等信息资料留存归档。
五、组织保障
14.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自治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要加强职前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法律职业用人部门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职前培训质量检查评估,确保职前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15.规范细化落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实施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制定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建立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规范体系。
16.按需做好培训。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以及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根据律师法第八条考核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公证法第十九条考核任命的公证员,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17.建立评价机制。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以发挥考核评价对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的导向激励作用,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全方位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能力、职业道德能力、专业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促进考核评估与人才培养有效衔接。
18.强化保障措施。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将培训经费列入各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预算。积极做好职前培训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教学、实习、考核全过程电子化管理等信息化工作。
19.加强指导督查。要组织指导督促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职前培训工作,强化职前培训职责,推动职前培训落实,确保职前培训取得实效。每年12月底前,职前培训组织管理部门要将本系统、本行业职前培训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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