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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通知>》(内司通【2022】7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盟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推动新时代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为民,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以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职能配置,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推动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为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锡盟、法治锡盟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司法所政治建设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职能定位进一步优化,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跃上新台阶,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实施步骤
(一)2022年为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年。各旗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要求,全面梳理司法所组织机构、人员力量、队伍素质、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工作举措,对照“两个规范”要求全面落实到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所建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所等级评定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深入开展等级化司法所创建活动。
1.示范所创建:各旗县市(区)年内创建1个示范司法所。
2.一级所创建:各旗县市(区)年内在原命名一级所的基础上,再申报1-2个一级司法所。
3.一级所复评:对2018年至2020年命名的一级所进行复核,达不到一级所建设标准的报请司法厅取消命名。
(二)2023年为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年。以示范司法所建设为样板,针对制约司法所建设的瓶颈和难点问题,列出清单、细化措施、逐项整改、动态销号。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不断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1.示范所创建:各旗县市(区)在2022年基础上再创建1个示范司法所。
2.一级所创建:各旗县市(区)年内在原命名一级所的基础上,再申报1-2个一级司法所。
(三)2024年为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化年。认真总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效,及时查漏补缺,建立常态长效机制,推出一批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形成一批实践成果、制度成果。
1.示范所创建:各旗县市(区)年内在2023年基础上再创建1个示范司法所。
2.一级所创建:各旗县市(区)年内在原命名一级所的基础上,再申报1-2个一级司法所,辖区所属司法所全部达到一级所标准。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政治建设
1.坚持政治统领。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筑牢政治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建立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指导单位:局政治警务部,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2.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司法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每年开展警示教育不少于2次。推进“支部亮牌、党员亮身份”,组织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具备设立党支部条件的司法所党员要按隶属关系列入旗县市(区)司法局机关党支部或属地苏木乡镇党支部管理(指导单位:局政治警务部,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3.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肃工作纪律,持之以恒推动作风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巩固和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双百”攻坚行动、作风建设年等成果,落实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指导单位:局政治警务部,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二)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4.健全组织机构。结合新时代司法所职能业务拓展和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优化司法所设置。旗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所全方位管理、指导和监督,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便利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指导单位:局政治警务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5.充实人员力量。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统筹使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等各类编制资源,采取招录、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吸收志愿者队伍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与司法所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一级司法所中,街道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政法专编公务员不少于3名);乡镇司法所配备4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政法专编公务员不少于3名);苏木、国营农牧场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政法专编公务员不少于2名(指导单位:局政治警务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6.提升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位岗位准入规定,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招录、选调司法所工作人员,优化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通过公务员考录进入司法局机关的,原则上要下派到司法所工作1年。旗县市(区)司法局每年要安排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工作力量薄弱或工作滞后的司法所工作6个月,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问题。加强力量统筹和人员调配,在符合司法所岗位、职级设置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司法所要有1名40岁以内的专职人员。大力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指导单位:局政治警务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二)切实加强业务建设
7.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履行司法所在调解工作中的日常指导职责,健全辖区内调解组织网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达到100%。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加强品牌调解员培养。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风险隐患、多次化解未果的要及时按管理权限上报。进一步完善“两所联调”等机制,探索形成适合不同地域特点、产业特点等稳定的矛盾纠纷化解模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矛盾调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努力实现小事不出嘎查、村(社区),大事不出苏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人民调解案件要如实填报上传(指导单位:局政治警务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8.深入推进基层普法依法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进家庭等主题活动,不断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认真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一2025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四制度一评议”机制,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嘎查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达到95%以上。指导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和乡村“法律明白人”全覆盖,参与指导制定村规民约,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指导单位: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9.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依托司法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综合开展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法律需求指引等工作,建立司法所代办行政复议申请等便民机制,充分利用“智慧司法”云平台和12348热线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使基层群众能够及时获得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指导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10.积极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司法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苏木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开展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试点工作,开展苏木、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等工作,不断促进基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动苏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指导单位: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律师工作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11.推动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站的业务工作,落实法律援助规范化便民服务窗口创建,保证法律援助站高质量运转,全面完成旗、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业务。落实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内部管理。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接基层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参与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公益性基层法律服务(指导单位: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12.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对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法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规定程序,防止脱管漏管。依法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指导单位: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13.认真协调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组织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和工作措施,促进安置帮教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规范安置帮教人员台账,对安置帮教人员情况要做到底数清、现状清、流动情况清,谈话走访要有记录(指导单位:局管教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三)切实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14.完善制度建设。完善司法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工作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保密管理、考评奖惩、应急处置等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备、内容科学、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深化所务公开制度,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升司法所服务基层群众的水平(指导单位: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15.完善设施装备等建设。按照现行司法业务用房标准,统筹各方面资源,通过新建、改建、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司法所业务用房设施水平,实现功能用房区域相对独立、设置科学。一级司法所办公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米或4间以上办公业务用房。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支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经费保障向司法所适度倾斜。争取苏木、乡镇(街道)支持司法所工作,协调落实必要的基础保障。按照现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和便民服务需求,为司法所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执法执勤设备、交通工具等业务装备(指导单位: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16.加强信息化应用。以打造数字司法所为目标,积极拓展应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辖区嘎查、村(居)民利用锡林郭勒法律服务网和锡林郭勒盟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法律服务指引。加强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一体平台、JIPAD和锡林郭勒智慧司法平台应用,人民调解案件录入率达到100%(指导单位: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技信息化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司法局要把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统筹谋划、认真组织实施。要成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司法所工作基础和近年来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推动落实、督导问效。要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旗县市(区)司法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安排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条件。要坚持“一所一策”、精准施策,通过调研、巡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实施情况加强工作督促指导、检查考评,努力提升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效。每年6月底、12月底将落实情况报盟司法局。盟司法局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力度。
(三)选树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司法所工作在服务基层群众、服务中心工作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取得的显著成绩,充分展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不断提升司法所工作社会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加强对司法所工作先进典型的选树、培育和宣传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