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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全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锡盟司法局
2015年11月30日
全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全盟法治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全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表明法治建设将更为深入地渗透和影响到国家建设、市场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形势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各单位、各部门依法行政,推进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依法处理各类事务,有利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突发情况依法处置能力,是全面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治盟战略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盟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盟行署、各旗县市政府均聘请了法律顾问,涉法涉诉事务较多的执法部门也选聘了律师法律顾问,有效促进了各单位、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提高。但是,法律顾问队伍建立的同时,制度、机制仍不健全或流于形式,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依法处理各类事务的能力还不够高,部分行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机制还不够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制度在促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借助执业律师的专业法律团队力量,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先导,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我盟法治化建设进程。
通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优势,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盟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推进全盟法治建设,提高依法治盟的能力和水平。
要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示范,推进法律顾问在全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广泛覆盖,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2015年度,行署组建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参加的行署法律顾问专家库,实现盟、旗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共享。全盟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初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苏木、街道)以律师为骨干的法律顾问四级全覆盖。全盟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数量大、涉法业务较多的政府部门,公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信委、信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卫生计划委员会、教育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行政中心等部门单独聘用律师法律顾问不少于1人。其他执法业务量少或确因工作性质不需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政府部门,可以由政府法制办统一指派法律顾问处理相关涉法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聘任程序
(一)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本地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职业等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聘用单位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可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政府聘任法律顾问,要按照法律顾问聘任条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择优筛选、提出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名单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各苏木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单独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以本部门名义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一经审定,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期2年及2年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二)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受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有权通过聘任单位法制机构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聘任单位法制机构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同时,受聘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聘用法律顾问费用应列入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对聘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单独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提供各级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努力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按照法律顾问制度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工作档案,加强检查指导,抓好典型,表彰先进,奖优汰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盟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