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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网络监督 促进阳光司法

发布时间:2015-07-02 来源:锡盟司法局

  网络监督的兴起是我国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这是时代的进步,更是我国政治民主进步的体现。网络监督是现代民主监督的有力手段,它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对司法活动产生了影响,其中,对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监督具有传统媒体和其他监督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性,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网络监督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局限性。我们应该进一步发挥网络监督的优势,最大程度地解决网络监督功能的发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网络监督体系,使得网络监督更具规范性,从而更好地为司法体制改革和民众服务。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说明权力的使用是要受到监督的,否则极易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微博和微信在中国的网络社会中逐步发展起来,以内蒙古司法行政机关来说,从自治区的法治内蒙古到锡林郭勒盟的锡林郭勒12348再到镶黄旗的普法宣传平台,人们通过获取普法信息、与平台互动的方式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交流与监督。但当微博、微信等其他方式成为一种全民所有的监督利器时,其本身的信息真实可靠性和以微博、微信为主要举报工具的非正当性,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微博举报的非正当性是基于它并不是法律法规所承认和认可的一种正规、合理的途径,它更多地带有一种民间监督的色彩。而在微博、微信的舆论监督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一些缺陷和局限性。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可以让微博、微信等监督方式作为一种合理的监督工具,更好地发挥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一、网络监督的现状及其优劣势  

(一)网络发展状况的现状

新媒体时代,网络逐渐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个部分,国内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令人吃惊。2015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京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9亿,用户逐渐移动化,中国网民通过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接入互联网的比例分别为70.8%和43.2%;而手机上网使用率为85.8%,较2013年底提高4.8个百分点;平板电脑上网使用率达到34.8%;电视上网使用率为15.6% 。截至2014年12月,54.5%的网民对来源于互联网的信息表示信任,相比2007年的35.1%有较大幅度提高。网络信任成为社会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深层网络应用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信任和分享成为网民的互联网态度。

(二)网络监督的优势     

第一,网络监督为公民参政议政、表达诉求提供了平台,丰富了普法信息传播的途径和渠道。第二,网络监督便捷度高、时效性,有利于法治信息的快速传播。第三,网络监督成本低、内容广泛并且全面。第四,网络监督大多实行匿名监督,比较开放。第五,网络监督促进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

(三)网络监督的缺陷

第一,网络监督带来的信息良莠不齐,使监督信息缺乏真实性。第二,网络监督催生网络暴力,侵犯个人隐私。第三,网络监督带来的冲击力大,干扰司法审判,妨碍司法公正。第四,网络监督主体范围狭窄,缺乏代表性。

二、对网络监督进行监督,促进阳光司法

网络监督具有传统媒体和其他监督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网络监督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缺陷和局限性。作为一把双刃剑,网络监督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功效的同时,也随之而来地产生了一些问题,正在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着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适应新的形势,专门对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提出要求。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另一方面,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一)开发“网络警察”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软件,建立有效的网络舆情预警和引导机制

当网上虚假信息开始出现时,如果可以早发现,就可以早清除,这就哟从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双管齐下”的监督网络监督。可以聘请网络技术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发一些“网络虚拟警察”之类的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软件,可以防范恶意广告、污蔑性的言论及不健康的发言等。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不仅仅是引导,中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建立有效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安排专人对网络监督信息线索进行及时汇总和归纳,认真收集整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迅速处理和回应,准确、及时、详细地在网上公布所掌握的司法信息,抑制虚假信息的泛滥,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互联网自制自律公约》来提高网民自律水平和责任意识

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是完善对网络监督的监督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重视公民素质教育,要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和科技,提高公民的文化和政治素养,提高公民的参政能力和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应丰富公民有关网络化治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向公民传授必需的知识,加强公民的普法教育,让公民懂得如何运用网络参与治理。除了文化建设,网民自律也应加强,在当今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的时期,互联网行业加强自律,增强责任意识已经迫在眉睫。可以建立《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其行业自律主要包括建议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技术保护和企业自律等几种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一个真正具有进步价值观的环境,从思想上和制度上完善对网络监督的监督。

(三)完善法律法规来规制网络监督的内容

在网络监督法制管理上,我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30多部法律部法规和地方条例。这些法律部法规确立了我国网络立法的基础性地位,但在实际的进行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明确界定,在国外的法律中有许多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方面,美国有130项法律、法规规制网络传播内容。印度散布虚假、欺诈信息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签署协议,保证不传播谣言。在韩国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传统媒体加入监督体系,加强政府、网络媒体、传统媒体的合作,利用传统媒体监督网络媒体,成立网络监督问责制

各级政府部门、网络媒体以及传统媒体之间的相互合作不仅能够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还能不断提高网络信息和政府的公信力。政法宣传工作是新闻工作和司法工作的统一,二者规律我们都应遵循。为“第四媒体”的网络媒体,它所发布的信息并不完全真实准确,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也没有一套严格的把关人制度,这就需要传统媒体加以协作。应从履行社会责任出发,加强对法治新闻报道特别是案件报道的审核把关,确保其合法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现虚假的司法信息,要立即杜绝帖子和信息的广泛散播,并由网站管理者进行删帖辟谣。传统媒体对于重大的敏感案事件,不炒作渲染,理性报道,坚持阳光司法。此外,还应建立“网络监督问责制”满意度调查,积极探索网民对司法部门回复情况评价打分制度,定期开展满意率测评,督促有关部门快速反应和处理诉求,为网民参与司法活动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五)利用公众自身组建监督小组或有影响力和公信度的人对网络监督进行监督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其中增加了向络举报新渠道。这些都意味着官方对网络监督的正式认可,随着网络监督的效力不断加强,更应加快对其监督的规范性建设。在微博监督中,建立实名制下网民志愿组成的网络监督小组,专门监督微博网络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比如,“辟谣联盟组织”,他们专门挖掘网络中的虚假新闻及帖子,还为验证新闻来源的真实度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官方网站,对一些虚假信息进行确凿的事实验证并公之于众。还可以在公民社会中寻求有影响力和公信度的人,来成立网络监督委员会,对网络监督实行监督。

加强对“网络监督”的监督,不仅仅是在立法上要迅速、文化熏陶上要加强,传统媒体要勇于承担这一重责,我们仍需清醒地意识到,目前我国网络监督的发展还未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正处于探索阶段,利弊兼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新闻变化是一个丰富的新闻信息源,是一个没有守门员的自由信息时代。”只有对“网络监督”进行监督,才能推动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阳光司法。 

 

          作者:宋亚娟

          单位:镶黄旗司法局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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