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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为人民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现就在全盟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目标要求
有效提高全盟法律援助质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就近办、零跑腿”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获得感和满足感,着力打破法律援助地域限制,促进法律援助资源均衡配置,方便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在全盟范围内实现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审查、指派“一体化”通办。
二、工作内容
(一)法律援助“盟域通办”,是指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条件,应由我盟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锡林郭勒盟区域内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审查和指派环节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申请人可在盟内任何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盟域内“一体化通办”。
(二)当事人可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要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如果申请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且对当事人和案件办理更加便利的,会有效节约法律援助成本,经与申请人协商无异议,法律援助机构可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至办案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帮助和引导当事人填写和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核查经济状况授权书》《申请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告知书》(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等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要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审查表》,注明审查意见,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决定予以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将法律援助人员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
(四)就近受理法律援助机构要对申请人持有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采取个人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告知申请人应当承诺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填写承诺书,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人信息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
(五)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审批意见栏中分别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法律依据和不予受理的审批结果,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法律援助审批表》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制作成卷宗归档备查。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
(六)当事人选择办案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就近受理机构应将《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批表》《经济状况证明表》《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告知书》(附件1)《法律援助“盟域通办”申请书》(附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书面申请材料,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采取快递或电子邮寄等方式送达承办机构。
(七)全盟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规定的扩大事项范围实行统一的受案范围,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各旗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旗县市(区)确定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八)法律援助机构发现申请人有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情形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至申请人。
三、 实施步骤
(一)积极动员部署。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紧密围绕法律援助“盟域通办”方案要求,对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全面推动落实。各地要确保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及“盟域通办”程序,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盟域通办”工作可操作性方案,厘清域内通办相关工作,真正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实现盟域内一体化通办。
(三)主动公开信息。充分利用政府政务服务网站、锡林郭勒盟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锡林郭勒12348”微信公众号以及本地区相关媒体、公众号宣传优势,及时发布法律援助“盟域通办”相关公告信息,在全盟各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应当公示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申请材料、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醒目位置详细展示法律援助“盟域通办”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旗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工作,全面扩大宣传覆盖面,确保宣传工作全方位、无死角,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组织各类线上、线下互动及宣传服务活动,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盟域通办”民生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
(五)做好数据上报。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准确填报涉及“盟域通办”工作相关数据,建立“盟域通办”相关工作台账,全面总结和发现典型经验、工作亮点和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工作进展信息。
四、健全制度
(一)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全盟各法律援助窗口 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申请人提出的服务 事项推行“首问责任制”。当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或请求帮助解决其他法律问题时,由首次接待的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手续齐全的,首次受理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或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在限定时限内为申请人提供接待、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一站式”服务,除群体性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手续不全需要补充材料的,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自己的姓名、联系电话;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当主动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容缺受理”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容缺受理”并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了主要申请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但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诉讼、仲裁或者复议案件的法定时效或者法定期限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对“容缺受理”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限期补正的材料,并由其承诺逾期未补正材料将承担被终止法律援助的后果和负担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协助申请人补正材料。能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核查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三)规范窗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制。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 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或法院 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 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受理期限。法 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公民依法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审查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事项,做到“当天受理、当场指派”。法律援助窗口要做好全天接待工作,对老弱病残优先接待,对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群众来访和申请法律援助,不得向来访群众和受援人作虚假承诺;不得接受、索取当事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认真审查、及时受理、依法承办、应援尽援、廉洁诚信、优质服务。
(四)加强“跟踪问效”监督机制。各法律援助机构要规范案件办理全过程、强化承办职责、加强质量检查、通过庭审旁听、征询受援人意见、常态化案件回访、开展满意度测评、严格投诉处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全面强化法律援助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着力健全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的法律援助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择优选择承办律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承办人员的资质、专业特长、办案质量以及受援人意愿、受援人经常居住地、办案机关所在地等因素创新指派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承办;对未成年人刑事类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法律服务人员较多的地区可以实行“点援制”。对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地区,申请人就近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数量较多的,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盟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协调指派承办人员。
(二)发挥工作站点职能,就近受理代办业务。偏远地区申请人可以向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嘎查村(社区)法律援助站点或公共法律服务站点进行法律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咨询解答、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业务。要重点帮助体弱多病、身体残疾、行动不便、地区偏远以及高龄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当事人代办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工作站点工作人员应协助申请人梳理申请材料,通过跑腿转交、快递或电子邮寄等方式向就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确保实现“群众少跑腿、材料多跑路”的工作目标。
(三)明确盟域通办案件争议处理原则。锡林郭勒盟域内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条件、范围和法律援助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请盟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对争议进行解释;无法确定承办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锡林郭勒盟司法局或锡林郭勒盟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依法进行指定管辖。
(四)加大盟域内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力度。各旗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无受理权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就近提供法律援助,从而违反“盟域通办”的相关规定;对可能引起争议的盟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就近受理机构应主动与办案机关所在地或案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因差别化受理、审查、指派导致申请人提出异议。
(五)开辟特殊情况“快速通道”。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或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事项,应开辟盟域通办的“快速通道”。就近受理机构或接受转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机构应当场确定是否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及时安排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工作,并将该项工作作为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便捷化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提高思想站位,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工作做实,确保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旗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坚持人民至 上的工作宗旨,监督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现无差别化审查、受理服务,认真及时办理申请人提出的“盟域通办”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质效。要健全工作机制,并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力度,足额拨付相关经费,及时发放办案补贴,充分调动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热情和积极性,确保“盟域通办”机制顺利推行。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旗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对“盟域通办”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培训力度,明确工作责任人。要加强跨旗县间区域协作制度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之间配合力度,做好接收、转办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贴近群众的服务优势,把《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盟域通办”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盟域通办”监督检查。盟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要围绕办案件数量、群众满意度以及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展示内容、“盟域通办”的便捷程度、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通办的政策掌握情况和服务态度等内容,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或利用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平台对案件录入情况以及工作台账的抽查等方式,对全盟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开展案件质量回访。锡林郭勒盟司法局重点围绕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当事人的满意度评价或盟域内转交案件的便捷程度等进行定期回访,准确掌握“盟域通办”工作贯彻落实真实情况。
(六)及时录入受理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平台案件信息的录入和审批工作,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盟域通办”台账,并将《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告知书》《法律援助“盟域通办”申请书》要留存归档。
附件:1.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告知书
2.法律援助“盟域通办”申请书
3.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盟域通办”事项受理范围
4.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事项及
人员范围
附 件 1
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告知书
受援人:
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盟域通办”是一项便民服务举措, 是指在锡林郭勒盟区域内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和指派环节不受 行政区划的限制,申请事项属于法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援助条 件的,申请人在盟域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盟域一体化通办”。
当事人可根据居住地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就近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地址:
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
特此告知。
xx 法律援助中心
年 月 日
备注: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构)各留存 一份。
附 件 2
法律援助“盟域通办”申请书
本人因 事项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盟域通办”告知书》已完全知悉法律 援助申请“盟域通办”的含义,就本人申请事项同意通过“盟 域通办”机制向 法律援助中心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书由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机构)留存。
附件3
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盟域通办事项受理范围
一、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八)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 、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4
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
审查的事项及人员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其他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人员范围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外,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 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等优抚待遇的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二)在乡年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2. 持有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等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供养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和智力、精神残疾证的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领取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和领取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三)被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依法负责相应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为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的人员。
3. 其他应当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
(一)持有低保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
(二)70岁以上老人、“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空巢老人和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的老人、有特殊困难的老人以及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的老年人。
(二)义务兵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致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其他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三 、申请人属于适用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的7项情形
(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七)农牧民工、残疾�$BA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