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拟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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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5月19日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自治区档案局报送了《关于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函》。经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拟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依法开展全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自治区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出台,现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国家要求和现实需要。
2020年12月,国家档案局印发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明确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定义范围,明晰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规定了档案收集范围,规范了档案归属流向,并对档案利用与开发提出相关要求,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提供了遵循,其内容可完全涵盖现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因此,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