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我区2013年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动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加严格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修订《办法》十分必要。《办法》设总则、起草、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和监督、清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55条。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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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