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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对该房屋更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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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3年5月赵某和钱某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店面房一间,产权登记为按份共同所有。后两人将该店面房出租给孙某从事服装经营,租赁期限三年。2004年5月赵某因经商需钱要把该店面房中自己的份额转让,并同时通知了钱某和孙某,钱某和孙某俩人都主张自己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问:谁更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在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钱某的优先权的基础是对房屋的共同所有权,是物权,而孙某的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是对房屋的租赁权,是债权。根据民法学理论,物权优于债权。因此该店面房在同等条件下钱某更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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