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大
-
字小
11月9日,锡盟司法局重组后首次下达2份《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锡盟司法局对受理的3件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按照异议审查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律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认证会后形成异议审查意见,经盟司法局党组集体研究后,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下达《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
经审查,其中1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适格,制定程序有瑕疵但没有明显违法情形,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违法和不适当的情形,因此我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三十六条“(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责令纠正”,责令4个联合制发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
另1件规范性文件因制定程序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三十六条“(二)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的,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责令补正程序后重新发布”,责令制发机关补正程序后重新发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职能,对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纠正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
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如火如荼推进过程当中,因改革带来的阵痛期将会随着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而消失,我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也将实现新突破,创造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