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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6年11月份全盟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索引号:01165908-9/2016-0003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司法局 信息分类:统计信息
概述:2016年11月份全盟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成文日期:2016-12-15 00:00:00 公开日期:2016-12-15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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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份全盟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12-15 00:00:00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全盟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698件,环比上月上升10.44%,调解成功689件,履行680件,调解成功率98.71%、履行率98.69%,涉及当事人1780人次,协议涉及金额661.9万元,司法确认27件。

  不同主体调解情况为:嘎查村调委会调解60件,社区(居)调委会调解124件,苏木乡镇调委会调解100件,城市街道调委会调解54件,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调解9件,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调解351件,其中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案件数最高,占总数的50.28%,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案件增幅最高,增幅为63.25%。

   

   

  二、纠纷分类情况

  2016年11月,全盟调解婚姻家庭纠纷84件,邻里纠纷127件,房屋宅基地纠纷9件,合同纠纷68件,生产经营纠纷9件,损害赔偿纠纷9件,山林土地纠纷30件,征地拆迁9件,环境污染纠纷1件,劳动争议纠纷30件,消费纠纷0件,医疗纠纷3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235件,物业纠纷35件,其他纠纷49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数量最多,占总数的33.67%。

  与上月相比,征地拆迁纠纷上升800%,医疗纠纷上升200%,合同纠纷上升151.85%,婚姻家庭纠纷上升40%房屋宅基地纠纷上升28.57%邻里纠纷上升27%其他纠纷上升8.89%,山林土地纠纷上升7.14%,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上升2.62%与上月相比,共6类纠纷下降,消费纠纷下降100%,环境污染纠纷下降66.67%,损害赔偿纠纷下降60.87%,劳动争议纠纷下降37.5%,物业纠纷下降27.08%,生产经营纠纷下降18.18%

   

  三、各旗县调解情况

  2016年11月,全盟各旗县市区调解矛盾纠纷数量分别如下:锡林浩特市357件,乌拉盖83件,西乌旗68件,太旗44件,二连市42件,多伦县31件,白旗22件,东苏旗21件,东乌旗7件,西苏旗9件,阿旗6件,黄旗4件,盟医调委3件,蓝旗1件。

  与上月环比,全盟有5个旗县矛盾纠纷调解总数环比上升,阿旗上升600%、乌拉盖上升196.43%东苏旗上升162.5%,太旗上升46.67%锡市上升15.16%6个旗县调解案件总数与上月环比下降:蓝旗下降66.67%、东乌旗下降65%二连市下降37.31%、多伦下降34.04%、西乌旗下降16.05%白旗下降8.33%其中:阿旗升幅比例较高,因上月无数字,黄旗西苏旗调解案件数与上月相比无变化,锡林浩特市调解矛盾纠纷数量最多,占总数的51.15%。

   

  四、情况分析

  11月份锡盟矛盾纠纷从其案件分类情况来看征地拆迁纠纷医疗纠纷上升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其他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上月呈上升趋势。

  (一)征地拆迁纠纷大幅增加。

  本月征地拆迁纠纷与上月环比上升800%,上月征地拆迁纠纷仅1起,本月增加至9起,所以增幅比例较高随着城市化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因拆迁纠纷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容易诱发社会矛盾,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是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同样条件住户补偿不一致,造成群众攀比心理,或是群众反映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对补偿的标准不太认可。本月9起都是征地拆迁后遗留纠纠,征地拆迁纠纷往往牵涉多人的利益,群体性纠纷较多,处理不当,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医疗纠纷有所增加。

  本月医疗纠纷案件3起,上月1起,环比增加200%,3起案件均是医患方2016年向锡林郭勒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的案件,都是在11月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医疗纠纷案件程序相对复杂,调解时间较长,有时一个案件可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也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等出具专业《司法鉴定意见》,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时医疗纠纷涉及专业性知识较强对调解员的要求较高,需具有医学和法律的知识结合突破医患之间专业知识不对等的壁垒,实现平等对话医疗纠纷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将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损害医患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合同纠纷增幅较高

  与上月环比增幅达151.85%,数量增加了41起,合同纠纷增多产生的因素很多,内容也是多样化,合同本身存在缺陷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为因素还有不可预见的原因都是诱发合同纠纷增多原因。今年由于牲畜市场经济不景气,羊价持续走低,牧业市场不稳定,许多承包羊畜的牧民不能按时给付承包费,导致承包人与被承包人双方矛盾凸显,引发争议。本月有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被申请人在2003年时承包了多人的羊畜,因为缺乏牧业经营经验,羊畜大部分都死了,被申请人承包羊畜时曾找担保人替其担保,或者向亲戚朋友借钱给付的承包费,羊畜死亡后,很多担保人替其偿还了羊畜承包费,但是被申请人始终没有能力偿还欠款,于是担保人、借款人及部分羊畜发包人与被申请人产生了纠纷,由此引发了羊畜承包合同、欠款及担保合同11起纠纷,涉及当事人12人,经过乌拉盖管理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历时2个月的时间,以法与理相结合方式反复调处,最终使多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多人合同纠纷以调解的方式得以解决。另外本月一部分合同纠纷分别集中在民间借款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五、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各个环节,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提升人民调解参与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二)加大协调力度,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争取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努力落实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提高人民调解宣传工作水平,有效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作用,

  特别是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典型案例的宣传,充分展现新时期调解员的形象和风采,增强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筑牢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基石。

  六、典型案例

  (一)耐心调解保障牧民权益【案情简介】2016119日,乌某某来到东乌旗道特淖尔镇司法所,她说与自己的哥哥斯某某一直有草场纠纷,希望得到司法人员的帮助。工作人员立即让她坐下来陈述自己的诉求。

  经了解,乌某某是吉日朗图嘎查牧民,乌某某的草场一直跟斯某某的草场在一起。今年,乌某某想从哥哥斯某某那儿要回属于自己的2150亩草场。但是哥哥斯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不愿意把妹妹的草场给划分出来。无奈之下,乌某某决定申请人民调解,请求道特淖尔镇司法所调解员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及结果道特淖尔镇司法所了解乌某某的情况后立即去联系斯某某,他得知情况后赶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见上案件双方当事人以后,对双方进行劝说,双方是亲兄妹,而且乌某某的草场一直让哥哥斯某某使用,从未索要过任何费用。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草场的使用权归个人所有,他人不得干预。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与斯某某交流,给他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他对于草场归属有清晰的了解。告诉他于情于理草场使用权都应是属于他妹妹乌某某的。斯某某考虑片刻后答应把属于妹妹的2150亩草场划分给妹妹,还表示自己以前对法律没有基本的了解,以后会经常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络,了解更多法律知识,一切事情都按法律规定去做。妹妹乌某某见哥哥这么表态也十分激动,表示自己也会多看牧民法律知识相关的宣传手册,今后也会好好跟哥哥相处,有困难互相帮忙。

  经调解:1、斯某某向乌某某道歉,并且保证今后不会干预乌某某的草场使用权。

          2、斯某某承诺给妹妹乌某某划分2150亩草场。

          3、乌某某与斯某某达成共识,双方和解,并且表明今

  后双方有困难都会互相帮助,有纠纷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二)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运用道交委联动调解平台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情简介】2016年1110日晚7时左右,申请人驾驶一辆新感觉牌二轮摩托车沿巴音胡硕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乌拉盖邮政局门前与被申请人驾驶的沿巴音胡硕大街由东向西掉头行驶的大众牌途观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及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申请人被送至乌拉盖管理区医院救治,伤愈后于2016年1113日出院,申请人住院治疗的全部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支付。现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故申请人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及结果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司法局工作人员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马上与公安局交警大队取得联系,并确立了联调方案,决定运用两部门建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道交委)联动平台调解此案。同时确定11月20日上午九时调解本案。本案的特殊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报警,而是达成了私下和解的意见,因此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发生时的情况均描述的很模糊,亦因此给调解带来了难度。在调解过程中,与交警联调机制的运用对本案的调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有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场,即刻还原了事故现场情形,调解人员根据事故事实为双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详细地为双方当事人分析事故责任和依法计算赔偿标准、数额。最终在两部门的联合调处下,双方当事人互相作出了让步,达成了一致,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4534.09元。为了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人员又建议双方当事人到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充分整合公安司法资源优势,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全面引入到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处工作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中,道交委将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增加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的和谐因素,积极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公正快速妥善得到解决为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