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21年4月份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分析 | |||
索引号:01165908-9/2020-0003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司法局 | 信息分类:统计信息 | ||
概述:2021年4月份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分析 | |||
成文日期:2022-01-2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1-25 16:01:28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2021年4月份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分析
2021年4月,锡盟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86件,与上月环比上升16.97%,其中调解成功376件,成功率97.41%,履行369件,司法确认75件,协议涉及金额1636.24万元,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67次,排查发现矛盾纠纷29件,预防纠纷59件。
一、不同主体调解情况
本月不同主体调解情况分别为嘎查村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8件,环比上升300%;城市街道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14件,环比上升250%;苏木乡镇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100件,环比上升138.1%;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217件,环比上升27.65%;本月社区(居)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46件,环比下降32.35%。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1件,环比下降97.73%;其中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调解数量217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56.22%。
二、调解案件分类情况
本月有8类纠纷与上月环比呈上升趋势。生产经营纠纷7件,环比上升600%;山林土地纠纷29件,环比上升480%;劳动争议纠纷为42件,环比上升223.08%;征地拆迁纠纷1件,环比上升100%;损害赔偿纠纷35件,环比上升66.67%;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6件,环比上升45.45%;合同纠纷90件,环比上升34.33%;婚姻纠纷31件,环比上升19.23%;本月有4类纠纷与上月环比呈下降趋势,房屋宅基地纠纷0件,环比下降100%;其他纠纷6件,环比下降68.42%;物业纠纷77件,环比下降28.7%;邻里纠纷48件,环比下降11.11%;另外,医疗纠纷4件、环境污染纠纷、消费纠纷、旅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纠纷为0纠纷,与上月无增减变化。全盟各类纠纷数量位居前三位的是:合同纠纷90件,物业纠纷77件,邻里纠纷48件。
三、旗县市(区)、锡市诉调中心、盟医调委、盟民商事调委会工作开展情况
本月全盟有9个旗县市区和盟民商事调委会、盟医调委矛盾纠纷调解案件与上月环比呈上升趋势,分别是东苏旗5件,环比上升400%;西苏旗8件、多伦县12件,环比上升300%;黄旗11件,环比上升266.67%;太旗14件,环比上升250%;盟民商事调委会41件,环比上升173.33%;白旗5件,环比上升150%;东乌旗65件,环比上升132.14%;西乌旗52件,环比上升92.59%;阿旗8件,环比上升60%;盟医调委4件,环比上升33.33%。有4个旗县市区和锡市诉调中心矛盾纠纷调解案件与上月环比呈下降趋势,蓝旗22件,环比下降52.17%;锡市诉调中心34件,环比下降45.16%;二连市4件,环比上升42.86%;乌拉盖15件,环比下降40%;锡市86件,环比上升11.34%。锡市诉调中心、各旗县市(区)调解矛盾纠纷数量排前三位的是:锡市86件,东乌旗65件,西乌旗52件。其中,锡市矛盾纠纷数量最多,占总数的22.28%。
四、情况分析
2021年4月,矛盾纠纷从案件分类情况及各旗县的调解数量上来看与上月环比有所增加。
(一)劳动争议纠纷有所上升。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矛盾愈加激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且日趋复杂。本月劳动争议纠纷42件,比上月增加29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1%。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几种引起这类纠纷的原因:(1)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甚至现有的一些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2)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或不肯遵守相关法律制度,采取不签订、拖延签订或签订“霸王劳动合同”等方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致使劳动争议纠纷不断产生。(3)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不遵守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任意拖欠、克扣劳动者的薪酬、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从而引发纠纷。(4)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违约金条款,因劳动者辞职从而引发赔偿纠纷。
(二)山林土地纠纷略有增加。
本月山林土地纠纷29起,增幅较高位居第二。通过分析得出以下几种造成山林土地纠纷问题的原因:(1)登记管理不到位。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土地证有关四至范围的表述含糊不清,导致相邻两家的牧场界限不明确,从而致使土地纠纷的发生。(2)个别牧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未写明承包土地数量或界址不够精准出现越界使用的现象从而引发纠纷;甚至有些是因口头协议无真凭实据或协议人已不在人世引发的争议纠纷。(3)兄弟姐妹未分家时共同拥有草场,当分家时因多少好坏而出现纠纷。
五、建议及对策
(一)深入开展矛盾排查化解专项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按照锡盟司法局《“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维护和谐稳定,喜庆建党百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抓手,将便民利民措施贯彻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当中,聚集涉疫情、涉民营企业、涉春耕生产等矛盾易多发领域,建立机制,深入排查,应调尽调,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农村牧区文明建设。
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发放传单及上法治课等方式方法,用身边事、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切实增强牧民的法制观念,提高牧民的防范意识,引领牧民利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文明和谐新风,引导牧民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建立平等团结的人际关系,形成互谅互让、互帮互助、互敬互爱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基层组织要发挥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基层干部要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完善矛盾调处机制,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和多种力量、多种方法联调联动的调解体系,积极发挥联动联调、多元化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