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21年7月份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分析 | |||
索引号:01165908-9/2020-0003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司法局 | 信息分类:统计信息 | ||
概述:2021年7月份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分析 | |||
成文日期:2022-01-2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1-25 16:45:59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2021年7月份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分析
2021年7月,锡盟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62件,与上月环比下降3.35%,其中调解成功457件,成功率98.92%,履行452件,司法确认41件,协议涉及金额1953.33万元,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03次,排查发现矛盾纠纷220件,预防纠纷130件。
一、不同主体调解情况
本月不同主体调解情况分别为社区(居)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80件,环比上升37.93%,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268件,环比上升22.37%;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1件,环比下降96.77%;苏木乡镇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103件,环比下降34.81%;城市街道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9件,环比下降18.18%;嘎查村调委会调解案件数为1件,
与上月无增减变化。其中,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调解数量最高,占调解纠纷总数的58.01%。
二、调解案件分类情况
本月有7类纠纷与上月环比呈上升趋势。环境污染纠纷1件,环比上升100%;邻里纠纷37件,环比上升76.19%;其他纠纷6件,环比上升50%;物业纠纷181件,环比上升11.73%;劳动争议纠纷为20件,环比上升11.11%;损害赔偿纠纷45件,环比上升7.14%;合同纠纷106件,环比上升3.92%;本月有7类纠纷与上月环比呈下降趋势,征地拆迁纠纷、消费纠纷0件,环比下降100%;生产经营纠纷4件,环比下降77.78%;山林土地纠纷18件,环比下降62.5%;医疗纠纷2件,环比下降50%;婚姻纠纷25件,环比下降26.47%;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7件,环比下降15%;另外,房屋宅基地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旅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
互联网纠纷为0件,与上月无增减变化。全盟各类纠纷数量位居前三位的是:物业纠纷181件,合同纠纷106件,山林土地纠纷45件。
三、旗县市(区)、锡市诉调中心、盟医调委、盟民商事调委会工作开展情况
本月全盟有6个旗县市区和盟民商事调委会矛盾纠纷调解案件与上月环比呈上升趋势,分别是盟民商事调委会26件,环比上升2600%;太旗14件,环比上升55.56%;二连市4件,环比上升33.33%;蓝旗52件,环比上升30%;西乌旗60件,环比上升17.65%;锡市92件,环比上升13.58%;东乌旗38件,环比上升5.56%;有5个旗县市区、锡市诉调中心和盟医调委矛盾纠纷调解案件与上月环比呈下降趋势,分别是西苏旗3件,环比下降72.73%;多伦县6件,环比下降72.73%;黄旗13件,环比下降61.76%;盟医调委2件,环比下降50%;乌拉盖20件,环比下降44.44%;白旗3件,环比下降40%,阿旗12件,环比下降14.29%;锡市诉调中
心112件,环比下降11.81%;另外,东苏旗5件,与上月无增减变化。各旗县市(区)调解矛盾纠纷数量排前三位的是:锡市诉调中心112件,锡市92件,西乌旗60件。其中,锡市诉调中心矛盾纠纷数量最多,占总数的24.24%。
四、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2021年7月,矛盾纠纷从案件分类情况及各旗县的调解数量上来看与上月环比略有下降,数量占比较高的是物业纠纷、合同纠纷。
(一)物业纠纷有所增加。
本月物业纠纷181件,增幅为11.73%,法院委托移送案件达70%主要来源是,大部分案件由欠缴物业费引发,主要由锡市诉调中心和盟民商事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最终以适当减免物业费或给予折扣的方式交纳了欠缴的物业费,纠纷得以化解。物业纠纷涉及人数多,争议分歧大,调解难度大,容易引发为群体性纠纷。要充分认识做好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物业纠纷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提前预防、及时为辖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化解的原则,避免因回避和推诿造成矛盾激化,依法高效化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
(二)合同纠纷略有增加
本月合同纠纷106件,与上月环比增幅为3.2%,来自蓝旗、东乌旗此类纠纷占比较高,案件类型主要为草场租赁合同、牧业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或大或小的纠纷,有时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进而引发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互不相让,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各地要加强宣传相关的法律政策,通过讲实例,讲利害,明道理,述真情,耐心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大限度降低和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特别是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认真根据特点研究制定方案,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和片面理解,促使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谐相处,为辖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