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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锡依法治盟委发〔2022〕1号)要求,现就做好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标准
(一)清理对象。各地区、各部门2018年以来制发的涉及营商环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清理标准。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抵触,以及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门槛歧视市场主体平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支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2.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
3.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侵害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是否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5.是否缺乏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重要领域都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6.是否存在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外的违规收费行为;
7.是否存在与建立以服务窗口为主导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不相符的规定;
8.是否存在干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
10.是否存在将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不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据的规定;
11.是否存在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的规定;
12.是否存在可能增加市场主体成本、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且未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的规定;
13.是否存在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
14.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二、清理职责与要求
(一)清理职责。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盟直和部门对制定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经集体研究后报盟司法局备案。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条例》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逐项研究、严格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或与涉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条例》不一致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2.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等有关要求,在研究提出有关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建议时要充分听取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意见。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文件开展动态清理,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发展领域相关文件。
3.经梳理排查不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单位需要“书面零报告”。
4.群团组织起草的以各级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三、清理工作时限
各地区、各部门将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送盟司法局。清理结果包括拟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情况。
四、清理组织实施
各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锡盟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督察的一项重点工作,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有效落实的,将在年度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中体现。
联 系 人:谢金超
联系电话:8267196
邮 箱:xmzfjd@163.com
中共锡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