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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锡林郭勒盟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行政复议机关发生了什么变化?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锡林郭勒盟各级政府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2021年6月30日前,全盟两级人民政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正在办理的所有存案,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结案,由此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该部门作为单独被告或共同被告应诉。比如,被申请人为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的复议案件,2021年6月30日前申请的,则复议机关仍为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和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起申请的,则其行政复议机关为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不再作为复议机关。
2、问:改革后,锡林郭勒盟行署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都有哪些?
答: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3、问:改革后,旗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都有哪些?
答: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4、问:2021年7月1日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关于行政复议的救济方面该怎么引导?
答: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文书中应当正确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问:改革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是否有义务转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部门?
答:是,政府部门自2021年7月1日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天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