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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28 来源:锡林郭勒12348

自治区司法厅出台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

机构诚信等级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引导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号),结合我区鉴定机构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及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从而顺利推进2022年度全区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实施细则》全面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适用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结果运用等,并结合全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现状,在制度设计和评估程序上充分体现了内蒙古特色。一是《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利用司法鉴定综合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效率。二是诚信等级评估结果标识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制作发放。三是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征求意见表》,要求评估前充分征集有关单位、鉴定当事人意见和建议。四是评估工作组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自查材料、检查和收集的有关情况,对照《量化表》中的各项评分条款对参评机构的各评估事项进行评审打分,汇总形成初评得分,由工作组成员签字确认。初评完成后,以盟市为单位,将初评开展情况报告,各司法鉴定机构《量化表》及加分、扣分项目相应印证材料电子版提交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司法厅收到盟市司法局的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后,组成4个类别的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情况进行复查和综合评估,对照《量化表》对各司法鉴定机构再次进行评价打分。复查和综合评估形成得分后,按照盟市初评占60%、自治区复查和综合评估占40%的比例加权计算出各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得分,并确定诚信等级。从而强化评估工作的实操性并减少评估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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