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日,多伦县蔡木山乡陈某笑容满面地来到多伦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中心送来了印有“厚德重法 专业敬业”的锦旗,为中心人员在近两年时间以来尽心尽力、履职履责为其办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表示感谢。
该案件发生于2015年2月26日,陈某受他人雇佣在土豆储藏窖内挑土豆,被刘某开着三轮摩托车倒车撞倒的一根长2米左右支灯的木杆砸中头部,陈某当时昏迷不醒,后出现头痛。在多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六六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好转出院,为此给陈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026.03元。事件发生后,陈某因受伤无力工作,其家庭也因其他变故造成家庭生活更加困难,多次找到刘某商量经济赔偿事宜,但刘某均拒绝给予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来到多伦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多伦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陈某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主任闫卫国为其做了代理,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诉讼历程。2015年10月19日,多伦县人民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做出(2015)多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后,代理人认为本案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过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并在上诉期限内向锡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016年10月19日,锡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5)多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刘某于判决生效后赔偿上诉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38742.44元。刘某在判决生效后,未能履行判决给付陈某赔偿。在多伦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受援人陈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过程中,刘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再审申请。在收到高院送达的再审通知后,闫卫国主任积极组织证据材料,并提出答辩意见及时邮送到高院,高院在短期内举行了本案听证会,经审理于2017年4月14日做出(2017)内民申355号民事裁定书,以刘某再审主张依据不足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至此,历时两年的陈某诉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
本案中,受援人陈某在维权道路上历经坎坷,在多伦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帮助下,终于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深刻体会到了法律援助这一政府民心工程的温暖,法律援助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使其受益匪浅。多伦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帮助受援人陈某向多伦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受援人切实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