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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基本做法

发布时间:2013-05-27 来源:锡盟司法局

   编者按:人民调解制度是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而通过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对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成效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对有效化解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2012年以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该司法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基本做法转发各旗县市,望各地认真学习,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为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效率,管理区司法局结合实际工作,于2011年度制定出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矛盾纠纷联合协调机制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该机制出台后,管理区司法局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与法庭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衔接配合。在日常工作中,司法局和法庭互通信息,交流好的工作做法和经验。一是法官指导。法庭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法官充当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调解方式,并可对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案件随案指导,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及提出合理建议;二是互助学习。人民调解组织可选派调解员到法庭学习法律知识和先进的调解技巧,了解掌握一定时期内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等内容,为今后的调解工作做好准备,法庭也可派人员学习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三是人民调解员随案听审。对具有典型意义或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人民调解员听审,从中汲取调解经验;四是业务培训。司法局和法庭抽调审判人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组成培训组,以不定期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轮训,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

   二、深入推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与诉讼机制的衔接。在实践中,司法局与法庭建立了矛盾纠纷联合协调机制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后,积极在工作中发挥该机制的优势作用,经司法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人员会积极为当事人讲解司法确认的职能作用及其好处,引导双方当事人拿着人民调解协议书到法院去申请司法确认,并在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过程中,派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让当事人知道司法确认是履行调解协议最好的法律保障。当事人直接到法庭去立案的各类民事案件,法庭会先建议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如调解成功,调解人员将引导当事人到法庭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案件,将引导其及时到法庭进行诉讼,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给予法律援助。2012年,司法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共受理人民调解案件201件,调解成功189件,其中申请司法确认案件82件。 

   三、人民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类型、程序及所需文书

  (一)在实际工作中,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方式调处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劳务纠纷、劳动合同、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雇员受损害赔偿、工伤事故赔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预售楼房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损害赔偿、羊畜承包合同、草牧场及耕地等纠纷。

   以上案件多为达成调解协议时,一方当事人所需履行的给付义务或责任(行为)不能当即完成,还需后续履行,为防止日后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或行为,故调解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实现。

   (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程序。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的调解案件,将为双方当事人制作书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人民调解员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双方当事人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3、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该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4、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

   5、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所需文书及相关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呈现高发态势,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鼓励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减少当事人双方的诉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对有效化解各类基层矛盾纠纷尤其是一些疑难复杂、具有反复性质的矛盾冲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高了管理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将矛盾纠纷切实化解在基层,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支出和诉讼时间,还有效地减少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发生,达到了便民利民和惠及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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