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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司法局办结首例监狱假释申请调查评估

发布时间:2013-04-22 来源:null--
 

 

    编者按: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利,本案的调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调查方案,实地走访了犯罪人的家庭,以及所在社区。客观地提出了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结果,编者希望此案对各地遇到此类评估案件时能够起到借鉴作用。

 近日,东乌旗司法局收到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关于对在押犯额某(蒙古族、86年出生、2011年因合同诈骗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拟适用假释的委托调查评估申请。该案是东乌旗司法局受理的首例由狱方提出假释调查评估申请的典型案件。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召开专门会议,制定调查方案,部署警力,协同乌里雅斯太镇司法所先后与额某父亲魏某、妻子苏某以及在押犯额某居住地所辖社区取得联系,做了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实。

 经调查了解,该犯妻子在其入狱后不久便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经济原因放弃到狱方开庭。评估调查阶段该犯妻子苏某(现与一外地人同居)也明确表示,额某有暴力倾向,只要额某被假释,就要办理离婚手续。额某与苏某婚后育有一女,年仅六岁,目前由其祖父和外祖母共同抚养(该在押犯父亲也居无定所,且与其岳母长期同居)。其家庭经济条件也很差,全家人无固定居所,均靠租房打工维持生活。从社区方面调查了解到,流动人员和租户的入户管理登记中没有在押犯额某家人的登记备案记录。社区方面明确表示,无法协助管理。如果社区矫正与假释裁定相衔接,孩子的抚养问题、婚姻面临破裂、居所不固定、经济条件困难、家庭成员关系复杂等将直接造成在押犯心理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将严重影响其假释后的心理矫正。

 从调查结果来看,该人员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居此,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东乌旗司法局向监狱方作出了“由于在押犯额某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不适于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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