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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乌拉盖管理区境内关于农民工讨薪维权的纠纷日渐增多,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此类纠纷,管理区司法局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建立了联调机制,专门对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调解。近日,就联合调处了一起特殊的农民工讨薪案件。
案件经过:2012年1月1日,某砖厂的法人代表曹某将该砖厂的经营权租赁给了肖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并签订了书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肖某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拖欠其雇佣的47名工人的359971元工资一直未发,工人们多次找肖某协商都没有结果,索薪未果使工人们义愤难平,采取了罢工的方式向肖某抗议,在提出抗议的同时,工人们还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曹某作为砖厂法人代表和肖某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工资。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收到工人们的申请后,考虑到此案涉及人数众多,案情较复杂,如处置不当,很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及时与司法局取得了联系,希望能够联调尽快解决此案。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案,指派单位业务骨干协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的人员共同调处案件。
针对案件性质,司法局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成立了联调小组,及时与该砖厂的法人代表曹某及砖厂现经营者肖某取得联系,询问他们各自的意见,曹某明确表示砖厂已转租肖某经营,自己不承担责任,而肖某则表示自己想给工人发工资,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现自己仅有的财产就是已生产出的1866667块砖坯了。联调小组在掌握案件事实和三方当事人各自态度的基础上,决定制定专门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经综合分析案情,制定了详实的调解方案。联调小组按照方案全面展开了调解,首先由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稳控工人情绪,避免工人们情绪过激,引发其他事件发生。其次由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依法做曹某和肖某的思想工作,工作人员告知曹某,她虽已将砖厂租赁给肖某,但是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砖厂租赁情况的备案登记,且砖厂经营权租赁是她与肖某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的角度,她依然是砖厂的合法负责人,工人们有权利向她作为法人代表的砖厂主张权利,而她在给付了工人工资后,有向肖某追偿的权利。对肖某而言,拖欠工人工资是他的原因造成,他应负全部责任。通过连续四天的耐心规劝,曹某终于同意代肖某支付47名工人的359971万元工资,肖某也同意在曹某支付了工人工资后,愿意用自己现有的已生产出的1866667块砖坯抵偿曹某支付的工人工资。至此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本案是管理区司法局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联合调解的首例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所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体现了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联动对接机制在实际运用中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