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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完善五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建设为发展契机,积极拓展调解网络,推进调解工作机制创新,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一、调解网络进一步加强
今年,盟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建立旗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完善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的工作方案》,各地围绕方案积极探索和建立旗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努力构建五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目前,12个旗县市区已建立旗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全盟现有各类调委会1406个,其中,专业化调解组织19个。
一是完善组织。进一步完善了苏木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浩特(自然村)人民调解组织,除恢复设立的13个苏木乡镇外,其余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均设立了调解组织,做到了苏木乡镇(街道)有调解领导小组,浩特(自然村)有调解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
二是突出重点。以建立旗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为重点,狠抓旗县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了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坚持便民利民,把与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基层调委会纳入调解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对各个窗口定岗、定员、挂牌,实行一站式办公,部分地区的调解中心已投入使用,在调解纠纷、管理、协调、分流和指派案件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是拓展领域。加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覆盖面,以解决群众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在道路交通、物业、医疗纠纷等系统和各类企业组建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94个,企事业调委会215个。
二、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各地以突出调解功能的完善和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为中心,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和设施建设,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
一是完善制度。各地不断探索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纠纷登记、信息反馈、跟踪督查、分级调处、定期回访、重大纠纷请示汇报等制度。今年,以县级人民调解中心的组建为平台,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制度,明确了规定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内容。同时建立排查调处常态化机制、信息报告制度、案件分流机制、培训制度、补贴制度等相关规定,促进了调解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二是抓好信息报送。根据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各地按照“旗为中心、苏木(镇)为重点、嘎查(社区)为基础、信息是为补充”的原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和处置预案,实行纠纷排查调处分级负责制,保证了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三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各地已建立旗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为基础,加强各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目前,全盟95%的调委会已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调解队伍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充实人员。各地按照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形势和盟综治办关于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要求,不断调整充实人民调解队伍,目前,全盟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7099名,各苏木乡镇(街道)均有专职调解员、信息员和多名专业人员兼职从事调解工作。
二是提高素质。各地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培训计划,以提高调解员素质为重点,对调解人员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分析总结所排查调处的矛盾纠纷的基础上,对常见的草场划界、婚姻家庭、生产经营、拆迁安置、土地承包、草料补贴的调解及重大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纠纷所涉及的知识、技巧进行讲解。
三是加强保障。各地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保障基层调解员的补贴与奖励,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目前,全盟11个旗县市区已实行调解办案补贴制。乌拉盖司法局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补贴办法》,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实行双向补贴,司法局和所在场镇、水库工委(嘎查村社区)同时给予三方补贴。
四、调解业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是排查化解矛盾。各地紧紧围绕基层司法行政所承担的职能,集中精力,做好排查化解工作。整合资源,发挥网格员、牧民代表、草原110队员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其与广大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嘎查(村)两委委员等深入嘎查村组、社区、企业、厂矿开展了矛盾纠纷拉网式大排查, 1至6月全盟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021件,排查面达100%。各级人民调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6月共调解案件1991起、涉及当事人10199人、调解成功1959起、协议涉及金额1244.23万元,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8起44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44起88人。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行业性充分发挥调解优势,1-6月共调解纠纷300余件。
二是积极参与“大调解”体系建设。人民调解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难点,将涉及土地征用、资源补偿、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医疗卫生,以及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或集体上访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努力调处各类纠纷。
三是加强源头预防。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各地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在工作中整合了社区网格员、嘎查村调解信息员职能,及时掌握动态,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反馈、早处置。在完善“三位一体”的大调解体系和人民调解五级网络的同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发挥旗县、苏木镇、嘎查村(社区)、浩特(自然村)网络的作用,及时收集、整理、上报、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